游泳池溺水,谁该负责

本人不久前在游泳池游泳溺水,出此事时游泳池的救生员当时没有在场,我是被朋友给救了起来,一直到被救起来之后,游泳池的救生人员才出场,我现在在才出院,准备找游泳池,但是我不知道这个责任的话他们因当承担多少的责任啊?请专业人士给予回答,谢谢了,本人急需意见

按照营业场所和游泳池等国家或地方法规,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场所的救生员不在现场当然有他们负全责。可到消协,体育局,工商局,游泳池所在地的派出所,等部门 你可以到你所在的城市政府网站查下游泳池管理相关规定部分城市管理规定 上海市游泳池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安全和游泳池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游泳池的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开放的游泳池,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后,始准开办。  第三条 游泳池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1)池壁和池底必须坚固、平整、光滑;
  (2)水池应划分浅水区和深水区,并有醒目的文字标志;
  (3)池壁两侧必须设有符合体育部门规定的攀梯、台阶或其他可供游泳者攀登出池的设施;
  (4)进出通道必须分别设置,保持畅通;
  (5)救生设备齐全;
  (6)消防和供电设备设置得当,齐全有效。夜间开放的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具备突然停电后的应急措施。  第四条 每场游泳人数,按每人占有水面2.5平方米核定。  第五条 男女更衣室要分别设置,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并设有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 游泳池应按规格大小核定救生岗位,配齐救生员。救生员需经市游泳协会救生会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第七条 游泳池须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药物和器材。  第八条 游泳池应确定一名领导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游泳池职工要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坚决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把此项工作列入职工考核、评奖内容。 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本俱乐部的正常秩序,保证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 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三、游泳课教学,实行区域划分管理,上课教师做到各尽其责,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和课堂要求。四、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五、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和酒 后者不能下水游泳。六、使用游泳池应具备相当的技能,并对自身安全负责。儿童和老人必须有成年人监护、并对其安全负责,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区,并在水性好的人陪伴下入池游泳。七、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禁止在池内、池边吃东西、吸烟、吐痰和大小便,不可跳水、追逐嬉闹、扰及他人,严禁把人推入或摔入水中及其他一切危险的动作。八、进入游泳池前,必须淋浴、洗脚、配戴游泳帽,游泳者必须穿深色、干净游泳衣裤,不得穿浅色单薄的泳装进池。不得在池内擦身。九、爱护公共财物,借用物品须经管理人员批准,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携带贵重物品须妥善保管。否则,物品遗失责任自负。十、本俱乐部对于使用游泳池人员之失当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及个人财产损失、恕不负责。十一、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栏杆)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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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如果确实因溺水死亡,那么游泳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为提供及时的救助或安全保障设施、措施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游泳馆就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其他原因死亡,如心肌梗塞,那么游泳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及家属的精神损失费用,游泳馆管理方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以诉讼放方式要求赔偿。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他人溺水而亡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罪,应向其家属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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