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农村的,家里没有房产证只有一本红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效期为永久)》,发放时间是93年,使用人是我父亲。问题一: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是归集体所有,我父亲是否仅具有永久使用权?问题二:该土地上一直住着我家祖辈,直至93年时才开始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那么93年以前该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也归集体所有。问题三:集体土地分给农民作为宅基地永久使用,那么非农业户口是否具有使用权。比如:我是非农业户口,以后是否可以继承父亲的宅基地?问题四:在40年前,父亲的爷爷在分家时将土地及房屋,分别分给了两个儿子,但其中一个小儿子离开农村发展,进了城里。30年后(93年)农村土地开始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就一直是我父亲的名字,请问到了今天,这个小儿子的后人还有权利争夺土地使用权吗?
1、非农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但不能重建翻建,也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在房屋倒塌后宅基地要归还集体。
2、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宪法规定的。在农村开始合作社改造以后,全部的农村土地都是集体所有。
4、要争也是你父亲的兄弟争,他的后人是没有权利来争的。他的后人只能继承你父亲的兄弟的财产,但他30年都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追诉权已经过了,可以认为他已经放弃了这个权利。
扩展资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
1、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3、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5、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有效期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严格规定限制。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PS: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PS: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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