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这问题有点尖锐、片面,不过希望能通过回答澄清:
1、政府采购项目,是不能指定品牌型号招标的(单一来源、协议供货除外),所以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一般是指技术参数带有一定的唯一性和倾向性。
2、项目前期,一般会有大量供应商向用户介绍推荐自己的产品,用户也会尽自己所能的收集相关产品的信息,这是正当的市场行为和工作需要,无可厚非。
3、在项目正式进入招标流程后,招标人会提供招标需求,由于不同招标人的经验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招标需求有可能由于照搬某品牌型号参数,出现唯一性和倾向性,在
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可通过质疑方式提出和纠正。
4、招标人在拟订采购方案和预算的时候,相关产品的品牌型号一定是有所选择的,但招标时原则上取消了对品牌型号的描述,对于满足要求的类似产品都应该接受。
5、至于内定、黑幕一类的情况,在政府采购中不能说没有,但是招标人对品牌型号的进行指定的方法,是法律禁止的,也是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内定目的的。
6、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自己需要购买一辆汽车,是否会在购买前确定品牌型号,如果说不会,那么你的观点就是成立的,否则请以正确、理性的态度来面对此类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追问3、在项目正式进入招标流程后,招标人会提供招标需求,由于不同招标人的经验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招标需求有可能由于照搬某品牌型号参数,出现唯一性和倾向性,在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可通过质疑方式提出和纠正。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