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吉快运的送货上门竟然只是到送到楼下???

佳吉快运的送货上门竟然只是到送到楼下???
我出了20元的送货上门费,可是货到的时候,送货的人说20块钱连雇车送的钱都不够,只送到楼下,不送货上门,,,
我的单据上明明写着送货上门??这个送货上门的意思难道是只是送到楼下 就叫送货上门吗?
大家有何高见 ???
请大家给评评理

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楼主叙述的
佳吉快运已经违反了本法规
他们没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履行

建议楼主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回答完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6-23
  目前,《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已经出台,首推延误标准:同城24小时
  “快递不快”是不少市民都遭遇过、也最关心的问题,快递收取“加急费”也一度成为业内的“潜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首次对快递送到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标准》,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同城快递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送货;国内异地的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如超出这个时间,就将被算作延误,消费者可视情况投诉、索赔。
  首次引入“彻底延误”概念
  除了普通的延误界定外,《标准》还首次引入了欧盟的“彻底延误”标准。“彻底延误”是指由于快递服务组织的拖沓,使得最终送到的货物已经失去了其实效性和价值。例如两个单位签约,甲方需要在月底前收到乙方的发票,但快递企业直到第二个月初才将发票送到,而此时发票对甲方而言已没有意义了。
  根据《标准》,“彻底延误”的时限主要包括: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

  赔偿标准面面俱到

  《标准》对快递服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和赔偿都作了明确,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等问题时,消费者可前往快递企业、物价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根据《标准》,若快件发生延误,则赔偿为免除此次服务费用;若快件损毁,则根据快件价值进行现金赔偿;若发生内件不符的情况,将根据寄件人填写的内件名和数量、重量等,进行等额赔付;若发生快件丢失情况,则服务费用免除,购买保险的快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包裹按照服务资费的5倍赔偿。

  同时,快递运单对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要写清寄件人、收件人的信息外,还需注明“快件信息”(品名、数量、重量等)、“费用信息”(付款方式、是否保价)、“时限信息”(收寄时间、投递时间)等。

  但是,针对物流特别是汽车物流,目前还没有行业标准和立法,目前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待早日立法规范该行业,让那些不合格的像你提到的佳吉物流早日关门大吉,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多要完善,法制化还需要推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6-20
显然它们是欺诈消费者。如今的人被利益蒙住了双眼,甜言蜜语口蜜腹剑之流是也。
其实电视中有关这类的投诉很多,虽然消费者胜了,但耗费了大量精力是必然的。我们心里一衡量投诉是很划不来的,毕竟我们做这些不专业啊。
建议国家改善国风,上到做官不贪,下到百姓不欺。
第3个回答  2008-06-20
个人观点看是什么货,如果是小件:如收音机、鞋、显示器甚至普通微波炉……那就应该送到你家里来才叫送货上门;如果是大件,如:家具、电冰箱、空调或者更大更重的或者贵重的大型商品,那快递公司有理由不帮你办上楼,特别是楼层高的客户,因为这些东西不便搬运,而且价值较大,快递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搬运的工作也不敢为这种商品搬运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第4个回答  2008-06-21
这种问题在国内快递里是很普遍的
这构不成违约更不必说违法
因为单据上“门”可以是你家大门
也可以是单元门,小区们....
说不清楚
我是网店卖吉他的,也用过佳吉
我一般提醒顾客如果交上门服务费一定要和他们
说好具体送到那
要不就干脆自己去网点取
所以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