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并不是行政机关当然职权,而要取决于有无法律明确授权。
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3)行政裁决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行政仲裁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这三个机构接受的机构是不同的。 法院接受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接受。 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普遍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行政机关接受。
2.争议解决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属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处理行政争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
3.适用于这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审查程序简单,快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需要更多费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 行政复议实行终结制度; 行政诉讼实施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4.两者的审查力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的接受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接受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从列举来看,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广泛。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监管文件。 提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 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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