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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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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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1
可能规定的是,现在诉讼时效是一个抗辩权了,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法院就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了
第2个回答  2013-08-01
没有新的规定,这个是一般不会改的
第3个回答  2013-08-01
没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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