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司法考试方面的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义 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扩展资料: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进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和学说。是适应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人类社会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认为法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和集团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随之消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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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9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决定法律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重点掌握}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一般掌握}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重点掌握}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扩展资料: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

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并不代表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从总体上看,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体来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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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6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
②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③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1-10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决定法律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4个回答  2018-02-26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形式虽有不同,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即集中地表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与共同要求。统治阶级为了保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运用国家政权,把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规范,以此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生产方式诸因素。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创制法律。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就失去了它所依附的基础。坚持社础范壁既撰焕辩唯菠沥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揭示法律的本质,是唯物主义法律观与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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