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仕铖律师:财产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日后被告转移财产导致难以执行,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那么对于保全财产,申请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网友咨询:

原告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也同意了,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于查封的财产,申请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曹仕铖律师解答:

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仍能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其他债权人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财产保全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2、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曹仕铖律师解析: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曹仕铖律师: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8年,期间承办大量在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刑事有效辩护及具有实质效果案件达80%以上。擅长经济类及涉及财务类刑事案件,上市公司并购及民刑交叉复杂案件谈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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