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求《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2004-3-16 10:28:32

  鲁文明委〔2004〕7号

  关于颁布实施《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四大企业、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文明委,省直有关部门:
  1995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在几年来各地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由于形势的不断发展,文明单位建设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再修订。为此,省文明办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并在2004年2月20日召开的全省精神文明建设J作会议上书面征求了省文明委成员的意见,获得了广泛认可。现将《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4年3月15日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稿)
  (2004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1995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养成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智力投资,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模范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圆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先进。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责、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内外环境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级文明委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必须由乡(镇)或相当于乡(镇)级的主管部门从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级文明单位,需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产生,由各级文明委负责推荐,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省垂直系统在地方的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制度。对省级文明单位的复查,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新增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根据淘汰惰况择优递补。原则上,文明单位每5年全部重新申报评选一次。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主管部门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六)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八 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九)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十)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一)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
  第一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主管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文明单位,自然地享有下一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问题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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