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