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已经终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劳务合同,招工单位无需给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