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1)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2)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5)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2、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3)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6)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7)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8)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9)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3、南京垃圾具体分类
南京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类,具体如下:
(1)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2)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3)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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