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委会审查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规委会主要审查《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规划,以及当地规划委员会认为需要通过规委会审查同意的规划和设计。一般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城乡建设重大战略的项目,其规划和设计可能会被要求经过规委会审核。具体最好还是咨询当地城乡规划和项目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为宜。
(一)审议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专业、专项规划。
1、初审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域总体规划、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市级重点镇总体规划、成都绕城路以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2、审议新都区战略发展规划、一般镇(街办)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除成都绕城路内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二)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的选址、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1、市级及市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2、全区范围内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3、全区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
5、因特殊原因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项目。
6、区规委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三)审议主要的建设方案。
1、全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居工程项目。
2、全区范围内主要道路、重要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
(1)主要道路:蜀龙路、新都大道、大件路、兴城大道、香城大道、成德大道、宝光大道、桂湖路、电子路等道路两侧主要建设项目。
(2)重要区域:临毗河两岸、南门河两岸、翠微湖周边及行政中心主要建设项目。
3、市级以上农村新型社区示范点建设项目。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区规委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四)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1、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经营性用地高为公益性用地除外)。
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高度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3、容积率的调整。
4、公共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5、其它相关规定认定属于重大内容调整的。
(五)审议全区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标准,听取全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规则、规定、经费等。
(七)确定规委会委员、专家、公众代表名单。
(八)规委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