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教学事故界定办法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学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上课迟到超过2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擅离课堂。
5、无故不按时参加、不按时完成、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6、作业布置不及时;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类型的作业,或作业量严重不足。作业批改不及时、不规范。
7、考试监考迟到;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二)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4、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6、所担任学科及格率和优秀率低于全校平均数20%以上。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成立以校长认组长,教学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教学事故督查小组,负责全校教学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1、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交教学事故督查处理小组备案。
2、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交教学事故督查处理小组备案。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