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

如题所述

【答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包括了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项规定即为涉外民事诉讼的明示协议管辖,即由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此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管辖协议,而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
(3)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该项规定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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