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判定位十或者九级。
二,赔偿如下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00元/天×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社保支付)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社保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单位支付)备注说明:1、“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3、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