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供热是怎样规定的

XX了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通知

黑财费[2007]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自2000年启用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原来包烧费收取时使用票据混乱、界定不清的问题。但随着近年来全省大部分市县自供热单位热力渠道并入集中供热,由热力、供暖公司提供供暖服务,供热的商品属性越来越明显。目前,全省各市县供暖单位分为经营性供热单位和非经营性供热单位两种,使用的票据为税务发票和“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区分供热单位性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印制的“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适用于供热行为属非经营性质的供热部门和单位使用,专门用于供热部门和单位与用热用户之间的包烧费结算业务。
二、供热行为属经营性的供热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使用“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清理并重新确定使用“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部门和单位,调整“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领购计划。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管理,搞好与税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供热单位使用票据需要。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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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3
只要热就行啊,还墨迹那些没用的,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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