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拖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管有权拖车的,不过车主若被收费,可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停放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可将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管部门可依据公安交管法规,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拖车或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
执法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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