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最低基数缴纳保险,而工资高于基数,单位做法是否违法?有哪些法律依据?

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辞职,合同上没有写保险的缴费基数等,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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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缴纳社保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实际应得工资为基数,这个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大,都要依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第二个问题,经济补偿金的事,你最好先与公司方面协商解决,不行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果仍然没有效果时,可辞职,就可拿到经济补偿金,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追问

上一年度的实际工资应该是自己本人的吗?还是单位平均的,可以以最低基数缴纳保险不合法进行辞职获得补偿吗?

追答

个人缴费部分按上一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是自己本人的;单位部分你就不要管了,一般是单位总工资额的20%,不过现在不划入个人账户。

追问

以最低基数缴纳保险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基数的情况是否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呢

追答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不很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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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8
关于社保基数:
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本地以最低基数进行缴纳,那就不存在少缴的情况,如果你本地以最高基数进行缴纳那就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追问

不是按照自己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基数吗?我们在南京,有最高和最低的缴费限额,怎么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呢

第2个回答  2013-09-28
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追问

法律依据是什么,条款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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