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的实际工资应该是自己本人的吗?还是单位平均的,可以以最低基数缴纳保险不合法进行辞职获得补偿吗?
追答个人缴费部分按上一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是自己本人的;单位部分你就不要管了,一般是单位总工资额的20%,不过现在不划入个人账户。
追问以最低基数缴纳保险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基数的情况是否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呢
追答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不很明白吗。
不是按照自己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基数吗?我们在南京,有最高和最低的缴费限额,怎么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呢
法律依据是什么,条款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