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公司提供货物的商家向我公司收取货款有些不是一次付清的,一般是这样处理,先期我公司付部份货款时,对方出具收据(白条),收据由出纳保管,最后付清所有款项时,对方再开具全部款项的发票,发票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把余款付清,并把原先的收据交回对方。
总觉得这样不太规范,规范的做法应该是什么?请高手指教,最好提供分录的做法。先谢谢!
总觉得这样不太规范,规范的做法应该:
先期我公司付部份货款时,对方出具收据(白条),——换为盖章的收据。
收据由出纳保管,——有会计做账,收条钉入凭证里面
借:预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最后付清所有款项时,对方再开具全部款项的发票,发票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把余款付清,并把原先的收据交回对方。——收据不可以交回对方。
借:库存商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
贷:预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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