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报管理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涉及资产损失的申报和管理流程。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申报表附件提交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性。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销售、存货损耗、固定资产报废等,企业需按会计科目汇总清单,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专项申报则适用于特殊情况,如金融产品交易损失,需逐项提交申请报告及会计核算资料。


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改正,如拒绝改正,可能影响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范围包括公允价格销售资产的损失,正常存货损耗等,而其他损失则需专项申报。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上报损失情况。特殊情况下的资产损失,如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专项申报。


企业需建立严格的内部核销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完整,便于税务机关审查。税务机关会定期评估和核查资产损失,对不真实或不合法的申报将进行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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