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委托和间接代理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两者之间并无明显差异,可以理解为间接代理即是隐名代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法律制度中并未对隐名代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隐名代理实际上存在两大类别:
一类为“本人身份不公开型代理”;另一类则为“本人身份公开但姓名不公开型代理”。
其中,所谓“本人身份不公开型代理”,即是指代理者既未明确其以本人名义行事,亦未明示为本人谋取利益,而是以自身之名义表达意愿或接收他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模式。
在这种状况下,虽然代理者实已获得本人授权且具备实质上的代理权限,却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向外界揭示其实质存在的代理关系,既未透露本人的真实身份,也没有明确指出本人究竟为何方人士,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固然,第三方之人在与代理者签署条约之际,无需得知是否存在擅自隐藏身份的本人存在。
因此,第三方在与代理者协作处理相关事务时,往往会误以为代理者本身即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以自己之名同第三方完成商业交易之人或合同中之对方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尤其适合于那些根本不希望与本人直接接触,更愿意单独与代理者展开商业合作的需求。
至于本人身份公开型代理,则是指代理者虽未明示以本人名义行事,但却明确声明为本人谋求利益而表达意图或接受他人之意思表露的代理类型。
在此前提之下,代理者在签订合同时会声明存在代理关系,明确表示自己身为代理者的身份,揭示出本人类似于存在之事实,但不会指出本人的名字详情。
目前在现实商业操作中,为避免本人直接与第三方产生联系,代理商人常采用这种处理手法,同时,我国众多进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及外商进行贸易活动时亦频繁使用这种方法。
尽管如此,代理者在订立合约之时,鉴于作为合同直接当事方的风险较高,因此通常需在合同中标明“代理本人”字样以便对方知晓其代理者的身份,但至于具体的本人身份却始终保有神秘感。
隐名代理的上述两个模式的共性在于,它们均不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而这恰恰是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之间的核心差异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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