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欲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相关服务,须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认定,具体操作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有权力根据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以适应本地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需要,这在第三十四条有所体现。


对于其他农业机械,如进行机耕、机播(机插)和机械化秸秆还田等跨区作业,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作业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关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农业部,任何关于办法内容的疑问,都可以咨询农业部以获取权威解读,见第三十五条。


最后,本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农业部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新的政策将全面指导跨区作业的管理工作,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扩展资料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该办法列六章,三十六条(含附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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