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公务员报考条件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3外 科
1. 身高和体重标准:
-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
- 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可放宽至男性168厘米,体重48千克;女性158厘米,体重43千克)。
2. 过于肥胖或消瘦:
-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3.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4. 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5.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6.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规定值,或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7.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8.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9.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10.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11.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12.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13.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14.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15.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16.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17. 血压超出规定范围,不能录用。
18.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19.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20.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21.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22. 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可以录用。
23.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特定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24.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25.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26.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7.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28.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29.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30.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31.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32.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33.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34.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35.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36.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37.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38.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39.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40.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41.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42.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43.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44.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45.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46.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47.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48.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49.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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