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拖欠工资,如果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超过规定的期限仍然不付的,劳动者能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是按单位应付工资的零点五倍至一倍的标准来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被拖欠工资,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然不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单位应付工资的零点五倍至一倍的标准来计算。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