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适用条件:
1.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时限:
一般为12小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第十一条指出,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若在12小时内难以证实或排除嫌疑,可延长至24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嫌疑人,在24小时内仍无法证实或排除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所提及的时限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其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被决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措施并移交相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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