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找一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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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平稳,按照国务院、省、市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所、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有无违规储存、经营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8.在本辖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分系统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各地、各部门根据《消防法》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分别负责督导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和社区(行政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要加
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查找、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工作局面。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等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调动公安派出所力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安监部门负责推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障碍物、违章生产经营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推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广电部门负责活动期间新闻报道工作,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专访专刊等形式,加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

教体部门负责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不得批准开办;结合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有关内容及时调整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养老院、福利院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开办,并重点加强对社区内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监管,对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依法督促整改。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规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及时更新、改造和修缮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

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整改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隐患。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森林消防安全监管,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配合消防、质监部门联合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依法取缔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农业部门负责推进国家粮食储备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整改粮库消防安全隐患。

人社部门负责推进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交通部门负责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汽车客运企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特别是辖区内 “九小”场所和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严防“小场所”、农村亡人火灾的发生。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27日前,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

(四)检查验收。10月5日前,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指挥调度专项行动,定期收集、通报工作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乡镇、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加大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督导组,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错时检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中突出问题,增强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成联合督察组,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年终考评,对工作不落实、不负责任的,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案件的,坚决取消评先评优,并严肃究责任。

为及时反映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请各地、各部门明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报送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举措等信息。各地、各部门行动方案、部署情况和信息上报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名称,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19278121712@qq.com),7月起,每9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3日上报当月工作小结及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10月7日前书面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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