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的运输、销售、统计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运输、使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纳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智能动态监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要求的配套设备,并接入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对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配置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不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八十。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供应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九十。
  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七十。
  县(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公路、桥梁、港口、机场、铁路、水利、电站等重点工程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十一条 市区以及县(市)建制镇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照供需平衡、分布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方案。
  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质量鉴定单位对已使用部分进行质量鉴定,对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处理。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行标准化作业;
  (二)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五)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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