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3、《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第六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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