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

如题所述

12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为糖尿病门特转为健康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内患者可到原定点医院就诊。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糖尿病门特从就医管理转为健康管理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健康主管机构一方面要做好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保障患者合理就诊用药需求,且不受12月1日以后《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限定。另一方面应履行对患者的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健康主管责任制的有关政策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内容,并根据患者实际诊疗需要,与患者商定具体的转诊协作医疗机构,将原来的定点就医模式转化为健康主管模式。协商不一致的,患者可以变更健康主管机构。
在健康主管机构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前,糖尿病门特患者在过渡期内可继续到选定的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按照本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报销。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未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到定点就医医疗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诊疗,支付范围限定于《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目录中药品限定于药品说明书所列适应症明确用于糖尿病治疗的,或列入糖尿病临床路径或权重临床指南的,共计88个西药和中成药品种。患者到健康主管机构及其转诊协作医疗机构接受健康管理服务并进行糖尿病门特治疗的,糖尿病门特报销不受《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限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糖尿病门特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是医疗保障部门结合我市糖尿病门特管理现状,为规范糖尿病门特出台的保障范围,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处方,糖尿病门特患者使用本目录内的药品按门特待遇执行,超出本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相应门(急)诊或住院规定支付。
(二)本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不符合品种确定原则的药品,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从目录中剔除。
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在选定的健康主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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