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合伙开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其中规定:“股东退出后不得从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
这是不是表示股东退出后,不得再从事同行业的投资或经营?是不是相当于“同业竞止”?
这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网上查到“同业竞止”主要针对公司管理人员,此规定对股东是否也有约束力??
另外: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公司,感觉即是股东又是管理者,“同业竞止”主要针对公司管理人员,那么这个规定是否必要??
还想问一下:这规定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若签订是否还是有法律效应的。
如果该股东投资又参与(主要)管理,退股后,两年内从事同样的经营,这规定是否对该股东很不利?还是由于这规定太笼统,有很多漏洞可以钻,对该股东约束力不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