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老板不放人也不退押金!该怎么办?

我是一个大学生,兼职的舞蹈演员。在一个公司上班已经一年多。公司不承认我是兼职,扣取了我二十天1600元的工资当做押金。现在我面临毕业和所学专业工作的就业问题,口头对负责人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负责人不同意我的申请,必须让我找一个人代替才同意我离职。现在我又不可能放弃学校和我的就业机会,又想拿回我的工资和押金。我要怎么办?
另外,我们整个舞蹈队是公司外包的,公司的说法是公司只跟负责人签合同,跟我们是不直接挂钩的,所以我们所有的舞蹈演员没有跟公司或者负责人个人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即使工作了两三年的员工也是这样。请问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在法律上想要离职是否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我们这里的演员有递交了辞职申请半年之久的,但是负责人的态度是必须找到接班人.。有的由于一直找不到人,又想拿回押金,只好勉强工作。有的直接不要押金走掉了。难道我们就卖给他们了吗,一辈子找不到人是不是就得一辈子为他干呀!欺人太甚!请问我们初出茅庐的工作者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胜算有多少?需要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或者材料呢?是应该告到当地的劳动局呢,还是告到法律仲裁部门(就是请律师,打官司)?另外我们是应该告公司呢还是告负责人呢,还是都告?是不是还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呢?

  劳动者拥有预告解除权,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交纳押金,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行使预告解除权,到期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并且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劳动的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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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如果你现在的身份还是学生,是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换句话说,你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你辞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
  对于收取押金的作法是违法的。
  现在,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押金,同时支付你全部的工资。
  如果不给,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雇佣关系,是不能要求到赔偿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3
看你是咋签订的合同啊
第3个回答  2013-09-13
肯定能去,找到更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然后找不到媒体啊
第4个回答  2013-09-13
上社保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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