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长期与短期的意外身亡赔偿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短期雇佣关系也应享受工伤赔偿,没什么区别


有个案例:

【基本案情】

灌云县某寺庙为加强寺庙治安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于200年9月,经领导批准聘用季某为勤杂工,月工资800元,并与其签订短期用工协议。2010年4月17日早上7时许,季某在寺庙清扫大院卫生时,突发疾病死亡。当事人双方为赔偿一事发生争议。

【调解过程及结果】

灌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理了该纠纷,并指派老梁、老杨前去调处。调解员赶到时,事发现场一片混乱,嘈杂声、啼哭声不绝于耳。调解员意识到稳控事态是第一要务。几经劝说,死者亲属的情绪才慢慢平和下来,恢复了理智,按调解员的要求,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表达诉求。

季某姐姐对调解员说,弟弟在寺庙打扫卫生因工死亡,寺庙理所应当给以赔偿。而且弟弟家里有残疾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寺庙起码要赔偿43万元。而寺庙负责人则认为,季某在寺庙发生意外死亡,寺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寺庙是在初创阶段,外欠债务又多,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赔偿。

调解员就季某与寺庙之间的关系该不该赔偿以及寺庙应该赔偿多少等问题,认真查找对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由于季某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由于寺庙并未给季某交纳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寺庙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费用。同时,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案件中,从客观实际出发,即既要掌握国家现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死者亲属合理补偿,又要考虑到该寺庙的实际赔偿能力。

调解员与该寺庙及分管领导经多轮磋商,初步确定了对季某的赔偿方案。最后,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季某的亲属依据国家法律享受了工伤赔偿,解决了季某妻子和子女的后顾之忧。

【点评】

这是一起短期雇佣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寺庙与季某系短期雇佣关系,本案的矛盾焦点也在于短期雇佣能否享受工伤赔偿。

调解人员围绕矛盾焦点,找准法律依据,明确告知雇主一方的当事人,短期雇佣关系也应享受工伤赔偿。同时考虑到寺庙方的实际赔偿能力,促使双方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顺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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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1
没有区别。意外身亡与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区别,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不会赔付,如果有商业保险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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