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负责任地回答你:一、所谓“投机倒把”就是利用机会低价买进再高价倒卖出去,赚取最大利润。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扰乱了当时的经济秩序,所以,计划经济时代,将“投机倒把罪”列入了“刑法”的法定罪名。而“利用机会低价买进再高价倒卖出去,赚取最大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合法行为,因此,我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刑法”中,将“投机倒把罪”从刑法的法定罪名中取消了。二、所谓的“通奸罪”从来就没有列为解放后中国大陆的“刑法”的法定罪名。所以不存在取消这个罪名的问题。在原来的"刑法”法定罪名中曾经有一个“流氓罪”,这个罪名后来也取消了。当时曾经将一些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有通奸行为的人以“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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