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如题所述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成立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一定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等。

二、程序

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注意事项:

1、成立之前,必须先和当地政府或者是居委会进行申请和沟通,申请通过以后,再根据规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正式的业主委员选举大会,同时还应该让开发商帮忙出具相关的办理材料。

2、成立时参与的工作人员必须大多数都是真实业主,而参与的社区工作人员或者是开发商安排的工作人员只能占少数,这样才可以确保选举大会的公平性,保障业主们的话语权。

3、参加业主委员成员选举的业主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若该业主经常拖欠物业费,或者是没有正规工作,或者是征信比较差的话,则不可以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若该业主有亲属已经在业主委员成员内的话,此外,法律意识比较淡,并且容易冲动的人,也不可以参与,否则容易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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