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订单不多,且在高温时没放假,后来于8月底公司安排了放假,但出的通知上是放”公休假“两天,现9月份要发工资了,9月5日前,员工都已经进行了考勤确认,考勤表上未注明放假两天怎么处理。现在要快发8月份工资了,公司要求员工,有调休的调,有年休假的必须休这两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劳动法?另外,”公休假“的含义是什么?难道不是全额发放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