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概念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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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 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月以上,构不成重伤事故 国务院75号令 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
重伤事故 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 国务院75号令 劳动部劳安字(1998)23号
矿山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 主席令65号
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矿山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主席令65号 劳动部劳安字(1999)12号
二 道路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0元的事故 国务院89号令 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印发的规定
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34号令 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
三 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或者伤20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受灾5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年11月29日办法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重大火灾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者受灾户3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 燃烧事故,除以上所列范围
四 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性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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