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已到期,现单位要求我们与人力资源公司

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PS; 单位要求所有临聘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
很多临聘人员已工作5、6年,并且有些合同还未到期

你们这个是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主要是针对企业来说的,虽然有参考价值,但可能不完全适用,具体的要看你们当地的一些法规,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去咨询下。
分情况说吧,你之前签合同是与单位直接签的,还是与劳务公司签的?
如果你前两次合同是与单位直接签的,那么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这个时候你们单位不想续签,让你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算是单位方面不续签合同,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补偿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资乘以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和劳务公司签合同算是另外一份工作了,劳动合同的主体都变了的。
如果你前两次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的,那么你第三次签合同就要和劳务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具体的法规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至于你的问题,签劳动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们单位这种做法明显就是不想和你们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他们肯定是不对的啦。你可以选择去仲裁部门告他们。至于你的同事,合同还未到期就让你们和别的公司签合同,属于单位辞退员工,要按照我上面说的条款给付经济补偿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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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0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过期之后的半年期间,单位没有和你签合同,这部分,如果没有新的合同下来,可以要求赔偿的。

如果你们拒绝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也就是拒绝新的合同,这部分,算你们自动辞职,因为是你个人意愿不签订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追问

可是签人力资源公司的话就属于劳务派遣吧,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我们是在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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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6-08
合法,你这样算是劳务派遣,现在有专门这样的劳务派遣公司追问

如果全体拒绝呢,还有的人原有合同还没有到期,被要求终止合同,签劳务派遣公司

第3个回答  2013-06-08
不合法,第三次签订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4个回答  2013-06-08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追问

已经签订过2次劳动合同了呢,已到期半年,继续在岗工作,还未再续签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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