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临时用火等级划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6-08
(一)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油田企业(炼化、销售企业除外)用火等级可划分为四级。 1.一级用火 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用火;在运行的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上用火;不小于400m3天燃气柜和的液化气储罐用火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罐、轻质油罐的用火;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原油、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 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在小于5000m3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1001~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问、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用火;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Om以内的井场用火;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二)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炼化、销售企业用火可划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用火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化学危险品仓库;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二级用火 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全厂的系统管网区;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特殊用火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点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5.固定用火区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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