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