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一套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付清房款后的三日内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乙

付清房款后一个月,甲仍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是乙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请比较物权和债权,并说明乙对房屋享有的是债券还是物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受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影响,为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即生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是登记,不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故乙只享有债权,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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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7
1 当然是债权而非物权。物权为绝对的支配权,而房产以登记为准,还未过户所以购买人还未登记前对房产并无支配权。
2 从合同的意义上来说,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购买人形成债的义务。
3 合同的效力是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购买方对房产的拥有权,但不影响根据合同来向出售方要求履行办理登记、赔偿或者因出售方违约而购买方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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