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如题所述

  这两款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这两条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意思是,劳动者入职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的双倍工资,其中包括已支付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是规定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只是视为双方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劳动者入职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支付,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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