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小型货车实行尾号限行,限行路段分别是人民广场、人民大街(新发路至卫星广场)、吉林大路(亚泰大街至东环城路)、自由大路(新民广场至东环城路)。
1、6时至20时,在人民大街(新发路至卫星广场)行驶的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公交车、中型和大型客车)按车牌尾号每月禁行三天,即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车辆,当日规定时段内不得在人民大街南北向行驶。
如每月1、11和21日,车牌尾号为1的禁行;每月2、12和22日,车牌尾号为2的禁行,其余依此类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4号管理,含临时号牌、外埠号牌,31日不做限制)。
2、6时至20时,在自由大路(新民广场至东环城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公交车、中型和大型客车)按车牌尾号每月禁行三天,即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车辆,当日规定时段内不得在自由大路东西向行驶。具体方式同人民大街。
3、6时至20时,沿吉林大路(亚泰大街至东环城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公交车、中型和大型客车)按车牌尾号每月禁行三天,即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车辆,当日规定时段内不得在吉林大路东西向行驶。
4、6时至20时,人民广场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公交车、中型和大型客车)按车牌尾号每月禁行三天,即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车辆,当日规定时段内不得在人民广场行驶(含临时号牌、外埠号牌,31日不做限制,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4管理)。
扩展资料
《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必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
(二)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三)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四)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机动车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