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违章扣分的制度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汽车违章的扣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罚的分类
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
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