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
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如果其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还应当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同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领导职务。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党组织要按期讨论恢复其
党员的权利,恢复
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算起;对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其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确定,但留党察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起始时间从有权批准给予此种处分的党组织的批准之日计算。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如果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明显改进,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条件,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延长的时间一般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时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其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