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的时候,业主要去物业部门查看一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的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图》
同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为了防止开发商在建设期间将业主的房屋进行抵押,业主在验收房屋质量文件之前,首先要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抵押记载,然后才开始验收有关的工程质量文件
是否是开发商发了入住通知就算交楼了呢?当然不是,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所以,不管我们买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必须向我们提供这些证件。购买房屋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换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也要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不能签署房屋交接书,直到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
交房子是开发商应该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不然的话,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