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主要使用是在汉代,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长官为县长,县长官合称“令长”,可以理解为现代的
县级市市委书记兼市长。唐朝县的长官都称县令,最高者正五品上,相当于海淀区委书记兼区长,最低者从七品下。宋朝县令仅是虚衔。明清没有。
通判在宋朝是辅佐并监视知府或知州的,到清朝成为知府副职。
刺史乃
汉武帝设立,掌监察州郡,品级六百石。汉朝太守二千石,县令六百石,县长四百石。其职责和地位用现代话说可以理解为“
中纪委&监察部派驻N省N市监察巡视专员(副局级)”。东汉后期强势的刺史能掌握相当于太守上级的权力,不过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改变。魏晋到唐朝,刺史是州这一级的长官,地位相当于现代的
省委书记兼省长。唐以后不置。
宋朝知府知州有时会在私下称“刺史”,用这种“古称”仅是一种“雅趣”。通判则会被称为“半刺”,意为通判能当刺史(知府知州)的半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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