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算在工作年限内吗?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和签订时间哪个为准?有法律效力?

本人2015.3.16日到公司上的班,2015.3.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试用期从2015.3.16---2015.6.15止,签订日期为2015.3.23。现在8.21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说公司解散,只工作到9.21,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法给员工进行赔偿。到下个月21号本人连同试用期在内的话已工作满了六个月,但是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5.3.23就差了几天才满半年,能够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公司说员工可以提前休完今年的年假,像我这样的工作没满一年的有得休吗?

试用期属于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开始日期不是合同的签订日期而是合同开始日期,如工作年限应从3月16日开始计算。

工作满一年者可以享受年休假,这个工作满一年是指在同一家单位或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者即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剩余天数/当年度总天数*5,当年度年休计算出来不足一天这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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