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等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
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
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
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
1、在资产方面:谨慎性原则在资产方面应用很多,首先,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选择合同期限、法律期限、经营期限,10年中最短者;其次,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存在较大的无形损耗,所以采取加速折旧法;
再其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全面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包括: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最后、在物价上涨时,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后进先出法,物价下跌时选择先进先出法。
2、在收入方面: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完工程度不能可靠计量,按实际消耗成本确认收入,当发生成本高于可能收回效益,按实际能收回收益确认收入。
债务重组方面:新制度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当期损失。
在债权人方面,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而不能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扩展资料:
1、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财产托管人为了减轻受托责任,对其托管财产的增值不进行任何预计。
随着19世纪会计受托责任的盛行,会计人员面对着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普遍存在强烈的灾难意识,中世纪财产托管人减轻责任的谨慎方式逐渐为会计界所认同,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的表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是Bliss在1924年给出的一个定义: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它意味着会计师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以减轻受托责任。
2、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对谨慎性的批评也日渐激烈,谨慎性的原理和内涵被会计职业团体或准则制定机构重新审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谨慎性原则
在收入方面: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完工程度不能可靠计量,按实际消耗成本确认收入,当发生成本高于可能收回效益,按实际能收回收益确认收入。
在资产方面:谨慎性原则在资产方面应用很多,首先,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选择合同期限、法律期限、经营期限,10年中最短者;其次,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存在较大的无形损耗,所以采取加速折旧法。
谨慎性原则运用
谨慎性原则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提供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谨慎性原则若使用不当也可能降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使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有必要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进行严格规定,以扬长避短,发挥其最大作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谨慎性原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亲,麻烦看一下追问。针对那四个问题分别举例。谢谢你了,过意不去。。。。
追答其实我上面举的那个例子已经把前三个问题都举例了:第一个例子即是公司败诉支付罚金的概率为80%时,应付罚金全额作为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即你描述的“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有可能发生”;
第二个例子即是公司败诉支付罚金的概率假设为30%,处于“很有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范围内,那么这边潜在的负债公司不是一定确定它会发生,所以不再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但是鉴于其发生的概率处于“很有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的范围内,根据会计准则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潜在负债金额计算大概是30%*总金额(这点计算我不确定);
第三个例子即是公司败诉支付罚金的概率为5%,属于”极小可能发生”,那么公司就可以忽略这个潜在的负债了,无论在资产负债表还是财务报表附注里都不需要披露这笔负债了;
第四个问题,对于资产和收入,其原则和负债正好相反,谨慎性原则的宗旨就是“不多计资产或收入;不少记负债或费用”;对于收入的确认,总的来说要满足公认的四条收入确认原则,这个你可以自己查一下,我在这里再说又要写半屏幕,每一条你都可以针对举例,比如其中有一条收入确认原则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在实际交易中,就要求商品价格是确定的,如果一个企业A和另一个企业B签了一个意向性协议,协议中说A未来会卖给B一个商品,但却没有确认价格,这样的一笔潜在的收入A是不能确认的,因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思路其实就是上述,希望能帮到你
感谢万分,貌似是全手打的。谢谢亲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看着亲这么长的回答我不好意思了。亲看一下追问吧。针对四个问题分别举例说明。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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