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五条:
如果属于简易程序,只需要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其他执法人数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可以一人执行。
交警是否可以一个人执法呢?很多人有这个疑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似乎必须要两个人执法,但是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此有特殊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交通管理行政范围,要适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